博士后导师、博士后:
根据国办发〔2015〕87号 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》文件提出:“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,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”,同时依据我院对博士后人员应参加企业养老的指导性建议,我所自2015年12月1日起为博士后人员增加“养老保险”。
特此通知!如有疑问,请咨询人力资源处!
2015年12月22日